●老人福利●
◎新北市預防走失手鍊申請說明
▼申請資格:凡設籍居住新北市之身心障礙有走失之虞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皆可申請。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若老人無身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3.最近生活照二張
▼洽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
文山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2911-1819
新店區中正路263巷16號5樓
板橋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2969-6161
三重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2982-6255
土城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2265-6069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592-7999
台北市民權西路79號3樓之2
雙和社會福利服務中心8668-8826
●低收福利●
◎新北市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
▼福利範圍: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申請方式:
1.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社會局核定。
2.申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
1.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補助暨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查定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得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3.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5.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
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7.照顧服務員身分證、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8.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9.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10.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諮詢電話: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29603456轉3740、3757
永和區公所社會救助科2928-2828轉174
中和區公所社會救助科2248-2688轉272
永和耕莘醫院社會服務室2928-6060轉10261~10264
●身障福利●
◎新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說明
▼申請對象: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1.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3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1.檢附應備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領取1份身心障礙鑑定表
2.至合格指定醫療院所申請鑑定
▼諮詢電話:
永和耕莘醫院社服室 2928-6060轉10261~10264
永和區公所社會課 2928-2828
中和區公所社會課 2248-2688
◎新北市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說明
▼補助對象:
設籍新北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補助標準:詳見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應備文件:
1.申請表(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索取)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6.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
▼復健輔助類:應檢附衛生署公告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
(需醫師註明確需裝配該項輔助器具)。惟「生活輔助類」不需檢附診斷證明書。
▼洽辦單位: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於購置(發票日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社會課申請
▼諮詢電話:
永和耕莘醫院社服室 2928-6060轉20122-20126
永和區公所2928-2828
中和區公所2248-2688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課2960-3456轉3663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8286-7045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說明
▼申請方式:
1.身心障礙者直接向戶籍地區公所或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2.採事前申請者,請將下列資料傳真至 (02)22544029辦理。
3.身心障礙證明(空白處請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4.診斷證明書
5.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氧氣製造機、陽壓呼吸器及壓力衣須檢附)
▼備註:請至各區公所索取或自行下載評估報告,依據補助標準表之規定由相關專業醫事人員協助開立。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乘客服務辦法
▼服務對象:
第一類,設籍且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可乘坐輪椅之植物人。
3.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下列人士:
4.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或含中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6.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重度失能之下列人士:
-六十五歲以上者。
-五十五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五十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第二類,設籍且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失能之下列人士:
-六十五歲以上者。
-五十五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五十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第三類,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服務項目:
1.就醫、就學及就業。
2.至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作評估。
3.至新北市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評量中心進行職業評量。
4.假日參加法定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5.經本府交通局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
6.其他。
▼服務範圍:
1.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縣轄內為服務範圍。
2.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市轄內。
3.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本市轄內。
▼服務費用:
1.以本府核定之計程車費率乘以三分之一計價,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安排共乘者,
其費率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六計價。
2.服務對象如係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時,享有每月八趟次免費。
3.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
▼服務時間:
1.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起至下午七時止;臨時訂車
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七時起至下午七時止,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
時起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止。
2.因掃墓活動而訂車者,以國定民族掃墓節前後週及當週為限。
▼服務分區:
第一營運中心: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汐止區、鶯歌區、三峽區、瑞芳區、
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等共十五個區。
第二營運中心:板橋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樹林區、淡水區、泰山區、五股區、
林口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等共十四個區。
▼預約專線:
第一營運中心:(02)2257-3688(代表號)
第二營運中心:(02)8258-3200(代表號)
●長照福利●
◎新北市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